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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异常低价认定试点工作的意义与业务拓展思考

发布时间:2025-07-16资料来源:点击:0

一、试点工作背景

近年来,政府采购领域频繁出现异常低价中标现象,如“一分钱中标”或“低价投标高价维护”等。这种现象严重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不仅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遵循正常价格水平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扰乱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产品质量下降、供应商履约困难等问题,影响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和效率。

为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12月18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库〔2024〕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福建、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开展试点工作。此次试点首次构建了异常低价的量化认定规则与审查机制,并强化采购需求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从“低价优先”向“优质优价”的实质性转变,对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核心内容与创新突破

(一)量化异常低价判定规则,破解认定模糊难题

低价恶性竞争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正常竞争,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现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然而,该规定中并未明确“明显低于”的标准,导致在政府采购实践中,不同评标委员会对“明显低于”的认定标准存在差异,审查结果也因此不同。

本次《通知》首次明确异常低价的量化判定规则,规定了四种情况下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报价可能被视为异常低价的情形:投标(响应)报价低于平均值50%、低于次低报价50%、低于最高限价45%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报价过低。通过引入“平均值”“次低报价”等客观指标,为异常低价认定提供了统一标尺,构建了可细化执行的低价判断标准,大幅减少人为干预空间。

(二)构建“双维审查”机制,强化低价合理性核验

在以往的实践中,并没有明确的政府采购异常低价审查方法,存在审查标准模糊的问题。在实际评审过程中,出现低价竞标时,即使要求供应商提供合理性的说明,也不清楚如何判断供应商说明是否有合理的依据。

本次《通知》规定,供应商需要通过提交项目具体成本测算等与报价合理性相关的书面说明、证明材料,对低价做出解释。评标委员会判断供应商说明是否合理的依据,包括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通知》既要求供应商自证其低报价合理性,提交说明以供评标委员会参考,又指明评标委员会要参考同类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进行自主判断。《通知》明确“供应商自证+第三方数据比对”的双维审查机制,机制既压实供应商责任,又通过数据锚定市场基准,有效遏制恶意低价行为。

(三)强化全生命周期成本管理,堵住需求端漏洞

长期以来,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一直是供应商恶性低价竞争的“重灾区”。例如,仪器设备供应商采用低价入围,再利用高价耗材赚取超额利润;一些信息化领域的低价恶性竞争则是先通过低价抢占市场,绑定项目,再通过后续维护费用增加来弥补成本并获取利润。这些行为导致采购人对全生命周期成本的不可控。

本次《通知》明确了采购人应当从需求端做好管理,明确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合理性。《通知》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综合考虑项目历史成交信息与市场调查情况,形成科学、完整、清晰的采购需求,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为供应商竞争报价提供基础。《通知》还明确要求采购人在信息化建设、耗材使用量大的仪器设备等采购项目上加强管理,对于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人应当要求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以任何名义向相关服务对象收取费用。《通知》这一改革从源头压缩了“低价绑定、后期牟利”的操作空间,推动采购从“短期价低”向“长期质优”转变。

因此,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要求编制采购需求,切实履行采购需求调查程序。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尽可能完整、客观、量化、可比。信息化类项目的采购需求,需明确项目功能模块明细、服务边界和影响价格的关键参数等。必要时可通过将政务信息化项目中的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等建设内容设置不同采购包分开采购等方式,并要求参与政务信息化建设的供应商严格落实相关开放性、兼容性标准和规范要求,避免一定领域、一定范围的政务信息系统被个别供应商垄断,为更多供应商提供公平的市场竞争机会。在明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的基础上,应制定清晰、合理的报价标准。货物类采购除需明确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总)限价、定价方式外,还需明确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要求。

三、试点工作的业务拓展思考

《通知》中的试点区域包括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即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深圳蛇口自贸区)、珠海横琴新区片区(珠海横琴自贸区),这些区域均为公司重点业务区域。2025 年 2 月 13 日,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发布《南沙区关于执行《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穗南区财字〔2025〕7 号),要求 2025 年 2 月 1 日起在广东省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进行调整,项目采购(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外)采购文件编制模板增加启动“异常低价” 审查程序的固定描述,南沙区项目采购在评审过程中均需按要求开展异常低价审查。采购人应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采购需求调查应包含历史成交信息、市场调查等项目预算构成情况,对通过专家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项目做好履约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出现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时,应提醒评审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作出处理并如实记录在评审报告,同时书面报告南沙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4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财政局发布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启动“异常低价” 审查程序对于符合异常低价情形但通过评审委员会审查的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加强对相关项目履约情况的跟踪,严格执行履约验收程序各单位如出现《通知》规定的异常低价情形,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于项目评审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开展异常低价审查的有关情况书面报送合作区财政局

南沙与横琴作为广东自贸试验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通过细化审查标准、强化专家责任、完善履约机制等措施落实财政部试点要求。招标代理机构需从合规性、专业性、数字化三方面提升服务能力因此,深入领会《通知》精神,谋划拓展业务项目迫在眉睫。具体建议从以下方面开展:

(一)异常低价系统化预警探索

《通知》已明确异常低价的判断标准,并要求评标委员会综合考虑产品在主要电商平台的价格、该行业当地薪资水平等情况,判断供应商报价是否属于异常低价。2025年1月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开展推动解决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试点工作的通知》(京财采购〔2025〕90号)要求,全面推进全流程电子化采购。试点地区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应采用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按照系统预警提示要求,启动异常低价审查程序。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启动审查的,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予以提醒。可见,实现异常低价预警系统化是试点区域的重点工作之一。

因此,建议在广咨电子招投标平台增加《通知》中有关异常低价判定规则的审查模块,并对接电商平台价格、行业薪资等数据库,实现自动预警与审查触发。为协助试点区域的客户开展异常低价预警审查,提高客户对广咨电子招投标平台的粘性,实现“平台带动业务增量”。

(二)全生命周期招标方案设计

《通知》鼓励采购人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对约定期限内的后续专用耗材、升级服务费用等全生命周期成本进行报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这一措施有助于采购人更全面地评估采购项目的成本和效益,避免因短期低价中标导致的长期成本增加。然而,目前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测算方法尚未有统一标准,价格构成、成本测算依据、报价合理性评判等有待深入研究。

因此,建议通过为客户提供基于全生命周期成本测算的招标方案策划并落地,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针对信息化、仪器设备类项目,可协助采购人设计包含运维成本、耗材费用的报价模板,探索合理的报价公式和价格分比例,并通过全生命周期成本占比权重设置引导供应商合理报价。同时,需联合行业协会制定成本测算指南,统一数据口径,增强评审可操作性,为后续推广提供经验借鉴。

(三)履约验收方案策划与风险预警创新

针对《通知》中涉及的新规则和新要求,组织专业培训,帮助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异常低价判定标准和审查流程。同时,提供技术支持,如优化采购文件模板,确保采购文件中明确异常低价的识别程序和标准,避免因程序不明确导致的质疑和投诉。此外,协助客户总结试点经验,优化评标委员会的现场组织工作,确保评审过程顺畅高效。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异常低价投标(响应)审查的项目履约验收将是审计部门及采购部门关注的重点因此,科学合理履约验收方案策划可以预计政府采购业务的着力点。广咨国际聚焦履约验收防控后期风险如针对通过异常低价审查的中标项目,前置验收策划联合采购人制定履约评价方案,将投标承诺的技术参数、服务标准量化纳入验收指标同时,可以探索提供「履约跟踪+风险预警」增值服务,协助采购方应对低价中标可能衍生的质量争议

通过以上措施,广咨国际可在试点区域内更好地落实《通知》要求,提升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解决提供有力支持,同时也为公司业务拓展奠定坚实基础。



作者简介

邹燕玲

政府采购中心项目副经理,政府采购中级专业人员。

卢映专

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经理,咨询工程师,经济师。

杨小翔
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经理,经济师。


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咨询事业部下设政府采购中心,包括政府采购一部、政府采购二部、政府采购三部、政府采购四部(政府采购管理研究中心)。政府采购中心深耕政府采购领域多年,业务涵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政府采购项目前期咨询、采购需求调查、采购管理咨询、合同管理咨询、绩效评价、履约验收等全链条管理服务;坚持专业纵深发展,持续挖掘政府采购领域新业态、新模式,构建更稳固的业务竞争优势,为客户提供更加多元化、数字化、专业化的政府采购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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